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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盖章不清楚:作废还是重开?

2016-11-11 16:03 浏览量 3735

发票盖章不清楚:作废还是重开?
 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:
  1、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,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,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"作废"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.
  2、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、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,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"作废"字样后,重新开具.同时,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,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.
  3、发生销售折让的,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"作废"字样后,重新开具销售发票;需要注意的是,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,应当另行开具,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"误填作废"四个字.
 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:
 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,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等情形,收到退回的发票联、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,按作废处理;开具时发现有误的,可即时作废.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"作废"处理,在纸质专用发票(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)各联次上注明"作废"字样,全联次留存.
 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:
  (一)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、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;
  (二)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;
  (三)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"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"、"专用发票代码、号码认证不符".
  已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进行作废处理.因此,该企业应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、抵扣联后,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,按规定将发票作废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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